福鼎新聞網訊(通訊員 劉常娟)2003年至今年4月,被告人林某南經勞務派遣至市公安局桐山派出所擔任輔警一職,并先后擔任輔警隊長,協助民警開展接處警、治安巡邏檢查、特種行業、娛樂服務場所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等警務活動。期間,林某南多次利用職務便利,兼職轄區四家娛樂場所“保安”,收受桐山派出所轄區內管理對象錢款18.91萬元。
2013年12月,我市某KTV經營者周某經商議后聘請林某南擔任該KTV外聘保安,依靠其輔警隊長身份在治安檢查中對該KTV給予照顧、私下幫助該音樂城處理矛盾糾紛等。林某南每月從該音樂城處收受0.15萬元至0.23萬元不等的錢款,合計收受9.72 萬元。
從2013年開始,林某南利用其職務之便,先后接受該轄區管理對象某KTV經營者王某、某音樂餐吧和某歌舞廳經營者林某等人的請托,允諾在治安檢查中對該場所給予照顧、利用輔警身份私下幫助該場所協調處理矛盾糾紛,并以外聘“保安”為名,每月從該場所處收受0.14至0.22萬元不等的錢款,合計收受7.84萬元。
2017年12月間,林某南還伙同桐山派出所輔警周某勇、陳某偉以及文職蘭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協助參與治安巡邏、制止違法犯罪過程中,明知毛某(另案處理)在桐山派出所轄區福全山一帶開設賭博場所,允諾對該涉賭場所予以照顧,幫助毛某逃避治安查處,期間收受毛某所送錢款1.35 萬元,林某南則從中分得1.03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南身為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18.91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林某南受賄時間長,次數多,且不積極退贓,悔罪表現差,遂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并繼續追繳被告人林某南違法所得18.9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