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來,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上級部署,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突出“護民生”“保安全”“反欺詐”,打建并舉,縱深推進“鐵拳”行動,踐行“監管為民”理念,嚴厲查處重點民生領域違法行為?,F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福鼎市建民冷凍食品配送中心 經營無標簽的肉卷案 案件詳情: 2024年4月18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冷庫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有10箱凍品無任何標簽信息。 經查,當事人購進的上述肉卷,每箱內有20袋肉卷,每袋肉卷使用白色塑料袋包裝,無任何標簽信息。因上述肉卷并非零售商品,系當事人應客戶需求直接從冷庫送到餐飲門店,故認定涉案的肉卷處于經營待售狀態。 處罰結果: 當事人經營的肉卷,屬于預包裝食品,其標簽無任何信息,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 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200袋無標簽的肉卷;處罰款5000元。 福鼎市益源堂參茸店 銷售無標簽食品案 案件詳情: 2024年3月25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12315平臺投訴信息,依法對福鼎市益源堂參茸店進行現場檢查?,F場未發現投訴人所述的無標簽人參酒。經執法人員與經營者當場對證,經營者陳述投訴人所稱的無標簽人參酒系其通過微信銷售給對方。 經查,當事人福鼎市益源堂參茸店于2024年1月從上門推銷人員處購進了3瓶人參酒,上述人參酒用塑料瓶盛裝,瓶身上未標注品名、凈含量、生產日期、生產商、執行標準等食品標簽信息。當事人以100元/瓶的價格購進上述人參酒3瓶,于2024年2月22日以120元/瓶的價格將上述3瓶無標簽的人參酒通過微信全部銷售給消費者,貨值金額即違法所得共計360元。當事人對其銷售的人參酒屬于無標簽食品和其銷售的事實無異議。另查明,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人參酒的購進票據、出廠檢驗合格證明,經銷商及生產廠家的資質材料,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處罰結果: 當事人銷售無標簽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的規定。當事人購進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60元;處罰款5000元。 福鼎市卓正茶葉店(個體工商戶) 經營標簽內容虛假的茶飲料案 案件詳情: 2024年7月4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福建天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舉報稱該公司自2024年3月22日取得生產許可證后至今尚未生產,但市面上存在標稱該公司生產的茶飲料流通。 2024年7月5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福鼎市卓正茶葉店(個體工商戶)進行檢查,在當事人店內進門中間貨架上發現4箱零26瓶原味茶飲料、1箱零8瓶陳皮白茶飲料,上述兩款茶飲料并非標稱的生產商生產。 處罰結果: 當事人經營的兩款茶飲料經核實標簽含有虛假內容,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經營上述兩款茶飲料未查驗商品是否合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警告;沒收4箱零26瓶原味茶飲料、1箱零8瓶陳皮白茶飲料;沒收違法所得67.5元;處以5000元罰款。 福鼎市范銳電動車行 違規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案件詳情: 2024年8月27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電動自行車情況進行檢查。在當事人店門口非機動車停車位發現有4輛電動自行車的車輛外觀同產品合格證明示的內容不一致。當事人承認有對車身、鞍座及后備箱進行改裝。 經查,當事人有營業執照,從事電動自行車銷售及維修,銷售九號牌電動自行車。當事人應顧客的要求,對其經營的3輛電動自行車加裝了后車輪上方的外殼,更換長的鞍座,對另1輛電動自行車加裝了后車輪上方的外殼,更換長的鞍座,另加裝了后備箱。上述4輛電動自行車改裝后,均同相關產品合格證顯示的外觀圖片不一致,坐墊加長后坐墊長度均超過后車輪后緣,明顯不符合GB 17761-2018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中規定的“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 處罰結果: 當事人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寧德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九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第(四)項“其他更改電動自行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一年內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屬于《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第(三)項“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的期限,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起計算”規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另因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之日至再次違法僅過5日,依法對當事人從重處罰。 依據《寧德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以10000元罰款。 福鼎市你形我塑美容美體中心 發布虛假廣告案 案件詳情: 2024年6月25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福鼎市你形我塑美容美體中心進行監督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周邊發現張貼有如下宣傳廣告:①標有“你形我塑美容養生會所”“9大皇牌項目.活氧美容.高端抗衰.無暇祛斑.無痕祛痘.舒淋雕廓.經絡養生.美胸健胸.減肥塑型.活瓷能量浴”字樣的1塊廣告展板;②標有“你形我塑”“美容.抗衰.纖體.養生”字樣的1塊廣告展板;③標有“你形我塑美容養生會所.活氧美容.無痕祛痘.無暇祛斑.高端抗衰.減肥塑型.經絡養生.美胸健胸.永久脫毛.活瓷能量浴”字樣的2張廣告地貼。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廣告內容,涉嫌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為了招徠顧客,自行設計了上述含有“高端抗衰.無暇祛斑”涉嫌虛假宣傳的廣告詞,其無法提供與上述廣告功效相印證的證明材料。當事人委托福鼎市光華廣告裝飾有限公司制作其營業場所三樓外墻廣告展板及地貼,花費580元;委托福鼎市創越標牌中心制作其營業場所二樓樓梯拐角處的廣告展板噴布,花費158元。當事人發布的上述廣告共花費738元,并于制作完成后在經營場所周邊張貼廣告宣傳。 處罰結果: 當事人在沒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擅自發布含有“高端抗衰”“無暇祛斑”等字樣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罰款2214元。 福鼎市桐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案件詳情: 2024年7月23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福鼎市桐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福鼎市百勝村16號地塊(碧桂園旁)的加工點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處有一臺銘牌上參數模糊的起重機械正在進行水泥塊吊運工作,該臺起重機械橫梁上標注2.8t,電葫蘆上標注5000kg,執法人員現場測量發現該臺起重機械的提升高度超過2m,當事人無法提供該臺起重機械的檢驗報告并表示該臺起重機械可吊運起重量大于3t的物體,提升高度大于2m,且該臺起重機械未經過檢驗。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該臺起重機械,并依法對該臺起重機械采取查封強制措施。 處罰結果: 當事人使用的涉案起重機械能吊運起超過3t的物體,且提升高度大于2m,符合《特種設備目錄》中關于起重機械的定義,屬于特種設備,應經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起重機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3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