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各小區 重要提醒! 電動自行車 違規停放、充電將被罰! 可別不當一回事 廈門已有兩名房東被罰 近期,廈門馬巷街道綜合執法隊加大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消防部門近日公布了馬巷街道電動自行車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2月,廈門馬巷街道辦執法人員對后濱社區張林里一處自建出租房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存在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在樓梯間且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馬巷街道辦根據《福建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對責任人沈某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4年2月,廈門馬巷街道辦執法人員對鄭坂社區北里一處自建出租房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存在房東私拉電線給電動自行車充電且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馬巷街道辦根據《福建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對該自建出租房房東鄭某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規定 《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之規定: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應當在單位、住宅區的指定區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地下汽車停車位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充電。 法律責任 《福建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地下汽車停車位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攜帶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或者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消防部門鄭重提醒 為了您和他人生命安全,請務必注意: 個人:請將電動車或電池放置在集中充電設施中,規范停放或充電;切勿在住宅內(含樓內、室內)進行充電;切勿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樓梯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不要違規改裝電池或購買二手電池。 有關單位:依照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內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