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網訊 日前,省僑辦、省公安廳、省外辦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印發華僑來閩定居辦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根據規定,自2013年9月2日起,華僑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在國內連續住滿60天或累計住滿90天,有穩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穩定住所,可以向擬定居地的設區市政府僑務辦公室(或市外僑辦授權的縣級外僑辦)申請來閩定居。
《辦法》中所稱華僑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和因公出國人員(包括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不被視為華僑。
申請人要提供完整的《華僑來閩定居申請表》、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的申明書、護照復印件、原戶籍地戶口注銷證明等材料。擬定居地在農村的,提交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意見。獲準定居的華僑應當在《華僑來閩定居證》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持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復印件和《華僑來閩定居證》,向擬定居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未在規定時限內向公安機關提出辦理落戶申請,按自動放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