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張海洲)8月19日上午,市民劉女士向記者爆料,她所住的山前里洋片區的個別業主,將生活垃圾隨意裝袋后不做密封處理,還堆放在過道不及時處理,隔天后發霉腐化的生活垃圾產生的惡臭遍及過道。
“西瓜皮、吃剩下的飯菜、還有一些裝了殘留飲料的飲料罐等垃圾堆放在自家門外,過道窗戶都是關著的,過道空氣流通本就差,這些垃圾不及時丟掉就算了,裝垃圾的袋口也不綁好,冬天還好,現在是夏季,隔天就發臭,樓上樓下業主都受不了,我是最難受的,他自己進出過道,聞不到味道么?”談起這個“不良”鄰居,劉女士無奈的說,為這事,她還特意在住戶的微信群內多次反應,希望那位鄰居看到了能改正做法,對方依然一副“愛咋咋地”的態度。
當天下午,記者來到了劉女士所住小區,劉女士帶著記者來到了鄰居家門口并敲門,希望能和鄰居就垃圾處理的事情進行交涉,但未有人開門。劉女士告訴記者,鄰居肯定在家中,只是不愿開門和自己交涉,平時對方足不出戶較多,白天一定在家。見劉女士敲門未果,記者上前不斷的敲門并表明身份和來意良久后,該業主張先生打開家門。
“我不是故意的,我也有處理家門口的垃圾,但沒法當天處理,我工作性質不允許。”面對記者的詢問,業主張先生表示,他也很無奈,也曾想找時間和劉女士還有其他業主道歉,他向記者解釋道,自己是一名主播,早晨8或者9點開始準時開直播到第二天凌晨2點結束,中間早中晚三餐都是外賣解決,自家門口堆放的垃圾都是隔天晚餐時間處理掉,白天忙著賣貨和打包貨物,抽不出空來。
“我是去年住進這小區,去年夏季,大家都沒有和我反映這個問題,有臭味我也知道,但大伙沒找我談這事,垃圾堆積在過道口,我沒有不聞不問。”張先生說,劉女士有意見沒有及時和自己溝通,上個月還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把自家的門牌號和過道垃圾堆放的場景拍成了小視頻上傳了論壇和貼吧,視頻里的話語描述認為自己長期在過道口堆放垃圾不處理,和事實嚴重不符,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這事還是我朋友在兩個網絡社交平臺看到了并告知我,我才知道,這樣做太過分,歪曲事實。”
針對張先生和記者反映的事情經過,劉女士表示,事情屬實,上個月,自己確實拍攝了短視頻上傳了網絡,但上傳之前,自己也多次敲了張先生的家門想與他交涉,但都沒開門,有幾次在過道遇到了,她與對方當面提及此事,對方也是當面口頭答應會想辦法,實際行動卻沒有改變,她曾多次在住戶微信群內公開說過,對方如果再不改正,她就拍下視頻傳網絡曝光事情經過,但張先生在群內沒有任何回應。
“我根本就沒加微信群,我搬到這才2年不到,我沒聽說住戶之間有建群。”面對劉女士口中的微信群,張先生十分詫異,他告訴記者,自己的微信號并未加入住戶的微信群,也從沒人告知自己有這么個微信群的存在,而劉女士多次上門尋求交涉未果,也并非自己拒不開門,他稱,自己從白天直播到深夜,由于工作需要,他會與客戶開展一些互動活動,包括唱歌,為了不打擾鄰居的午休和夜晚的睡眠,他還特地請了師傅在自家直播間工作室加裝了隔音板和隔音玻璃還有隔音門,自己帶著耳機根本聽不見敲門聲,而外賣小哥送飯菜都是打手機通知自己出門取,但不管怎樣,劉女士未經本人同意私自拍視頻上傳網絡,所描述事情經過還和事實不符。“她與我提到此事后,之后的日子,我直播工作到凌晨結束后,我就將垃圾處理掉,其他時間是直播期間,沒法離開電腦,這是我能做的最好的了,你們下午敲我家門,我是抽空上廁所才聽見,不打我手機聯系我,我聽不見敲門聲。”
劉女士向記者和張先生表示,自己拍攝的短視頻也僅在網絡平臺掛了3天,自己就將視頻帖子刪了,掛視頻也是希望張先生看到后能主動和自己交涉,但張先生還是沒有行動,而張先生為自己的直播間加裝隔音的做法,劉女士也當面和張先生表示了感謝,希望張先生能拿出一個更好的解決辦法,樓道口的臭味影響了大家的正常生活。
最終,劉女士與鄰居張先生達成口頭協議,張先生會及時處理垃圾并將垃圾袋扎好封口,避免臭味彌漫過道,他也希望鄰居們能多體諒他工作的特性,當天,業主張先生也加入了業主微信群,就此事和所有樓層的業主進行了解釋和相應的道歉,劉女士也在群內就拍攝視頻一事向張先生表達了歉意,表明自己的做法欠妥。
鑒于劉女士和張先生雙方的矛盾糾紛,記者咨詢了福州律師事務所張秦鈺律師,張律師表示,業主張先生在自家門口放置垃圾未能做好垃圾袋的密封處理導致產生臭味,影響到了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已經違反了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樓道屬所有業主的公共區域,業主享有權利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義務,業主都有保護環境整潔的責任,業主任何不當的行為導致生活環境受到影響,均屬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被侵害業主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物業相應的管理條例,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行為,情結嚴重的,可要求侵害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針對劉女士未經當事人同意拍攝視頻上傳網絡的行為,秦律師表示,劉女士所拍攝視頻內容未能交代清楚糾紛產生的事情經過,與事實不符,視頻中帶有主觀臆斷的言論,并且未經當事人同意,她的行為屬于名譽侵權行為。“名譽侵權”指的是,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為語言或其他形式對當事人產生了名譽上的消極影響所構成的一種違背人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