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掙到錢 還墊付毒資 他作為“中間人” 居間介紹買賣雙方見面 促成毒品交易 同樣構成販賣毒品罪 近日,由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進行宣判,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今年4月,在湖北省武漢市居住的吸毒者夏某某找到張某某,稱自己毒癮犯了但買不到毒品,希望張某某幫自己想想辦法。張某某答應后立即聯絡居住在湖北省孝感市的販毒者周某,約定好交易時間與地點,張某某隨即驅車帶領夏某某至孝感進行交易。雙方見面后,周某將5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賣給夏某某,但由于夏某某錢未帶夠,張某某幫其在周某處墊付了100元毒資。 案發后,周某與張某某相繼落網,張某某到案后稱自己是出于朋友情誼幫忙,不僅沒有收取任何費用,還墊付了錢款,認為自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承辦檢察官經審查后認為,雖然張某某在這次毒品交易中沒有獲利,但其受購毒者夏某某委托,與販毒者周某共謀、聯絡,促成了二人的毒品交易,起到居間介紹作用,張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與周某的販賣毒品罪構成共同犯罪。 7月,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檢察院以販賣毒品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最終,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量刑建議,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檢察官提醒,充當毒品交易“中介”,即使沒有獲利,也是犯罪。毒品害人害己,千萬不要因為所謂的“朋友義氣”而走上犯罪道路!珍愛生命,遠離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