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條【國家保障】國家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質保障。 第五十九條【專業隊伍建設】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建立健全反有組織犯罪專業力量,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訓練,提升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能力。 【解讀】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十八條就國家對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保障措施作了一般性的規定。第五十九條則是在此基礎上對組織保障措施的細化,明確了“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建立反有組織犯罪專業力量,以保障法律賦予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職責有效履行,切實取得實效”。實踐經驗表明,只有積極加強反有組織犯罪的人才隊伍和專業訓練,提高反有組織犯罪的執法專業化水平,才能有效應對日益專業化、復雜化、廣泛化的有組織犯罪。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掃黑除惡斗爭常態化階段,專業隊伍建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為此,參照原有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組成和分工,中央成立了全國掃黑除惡斗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各級黨委和有關部門保留相應的領導和辦事機構,完善工作機制,實現常態化運行。從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成員組成看,主要涉及中央紀委機關、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有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齊抓共管”、有機協調,從而統籌不同領域的專業力量,推進構建有組織犯罪的系統治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