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19期) 第二十三條【網絡有組織犯罪】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 【“軟暴力”手段】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解讀 近年來,在利用暴力、威脅等傳統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之外,通過信息網絡開展的以及以恐嚇、威脅、滋擾等“軟暴力”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惡犯罪案件呈現高發多發態勢。其中,借助信息網絡實施的有組織犯罪,涉及范圍廣、被害人人數多、社會危害性大,懲治難度高?;? 于此,本條對這一新型的有組織犯罪行為予以專門規定,是反有組織犯罪法面對實踐新問題的積極回應。此外,不同于嚴重暴力手段的“軟暴力”在實踐中頻頻出現,其對相對人同樣可以產生心理強制、造成嚴重影響。本條將“軟暴力”納入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有利于及時、全面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也體現了從嚴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基本要求。 “軟暴力”的通常表現形式包括:(1)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占財物等;(2)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3)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由此,對于“軟暴力”的認定不能局限于本條的有限列舉,而是應當結合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情況,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加以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