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有組織犯罪法》出臺有何重大意義?
(1)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多種形式相互銜接配套的反有組織犯罪法律體系,更好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打擊黑惡勢力,確保掃黑除惡斗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向前推進。
(2)有利于進一步健全行業領域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防控體系,匯聚全社會共防共治的強大力量,從源頭上預防減少黑惡勢力滋生蔓延。
(3)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執法司法機關的法治意識、人權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自覺接受監督意識,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掃黑除惡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反有組織犯罪法》于何時通過、何時公布、何時實施?
于2021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通過,同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01號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實施。
3.《反有組織犯罪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明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范有組織犯罪工作的一系列問題,主要包括:
(1)明確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則、有組織犯罪及惡勢力組織的法律概念等內容。
(2)建立了有組織犯罪預防制度,對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進行了系統規定,如考核評價、宣傳教育、未成年人保護、行業領域監管與治理、問題報告及反饋等制度。
(3)完善了有組織犯罪案件辦理機制,對案件線索收集、核查、研判、處置進行了詳細規定,對實施寬嚴相濟的相關情形和措施進行了具體明確。
(4)規范了有組織犯罪涉案財產處置規定,規定了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明確了追繳、沒收涉案財產的范圍,凸顯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的特點。
(5)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具體規定,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
(6)加強了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系列保障措施,規定了加強國際合作,健全了有組織犯罪法律責任體系,有力保證了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順利開展。
4.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該堅持什么原則?
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原則,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機制和有組織犯罪預防治理體系;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專項治理與系統治理相結合、與反腐敗相結合、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堅持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各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5.有組織犯罪主要包括哪幾類犯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2)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
(3)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6.什么樣的組織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有四個方面的特征:一是“組織特征”即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二是“經濟特征”即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是“行為特征”即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是“危害性特征”(或稱“非法控制特征”)即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7.什么樣的組織是惡勢力組織?
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8.《反有組織犯罪法》中對跨境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如何規定的?
(1)在總則中規定,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適用該法。
(2)在第二章中明確了移民管理、海關、海警等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在防范境外黑社會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相關措施。
(3)在第六章單獨用一章節規定了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國際合作的有關規定,如進行信息交流、執法合作、警務合作、司法協助、引渡、證據使用等。
9.個人和單位在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有何權利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國家工作人員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報案、控告、舉報。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有組織犯罪。對舉報有組織犯罪或者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但是,如果利用舉報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從事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執法、司法工作人員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10.哪些主體應當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工作?
(1)承擔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通過普法宣傳、以案釋法等形式,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工作。
(2)新聞、廣播、電視、文化、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單位應當有針對性面向社會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工作。
(3)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加強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學生防范有組織犯罪的意識。
(4)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工作。
11.國家為什么要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
《反有組織犯罪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是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經驗,加強制度建設,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機制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的重要舉措。
12.什么是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有組織犯罪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
13.什么是惡勢力組織?
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14.什么樣的行為是“軟暴力”行為?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15.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怎樣開展有組織犯罪的預防和治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將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納入考評體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開展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
16.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不受侵害的措施有哪些?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發現涉及有組織犯罪行為的,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發展未成年人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17.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有什么規定?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18.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嚴格掌握從寬政策是怎樣規定?
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
19.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有什么特殊羈押手段?
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辦理案件和維護監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采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和辯護人。
20.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有什么特殊偵查手段?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實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關人員隱匿身份進行偵查。
21.對有組織犯罪分子的財產怎么處理?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依法并處沒收財產。對其他組織成員,根據其在犯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違法所得數額、造成的損失等,可以依法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2.對有組織犯罪的罪犯執行、減刑有什么特殊規定?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的,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需減刑、假釋的,應報經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復核,再提請法院裁定;法院審理其減刑、假釋案件時,應通知檢察機關、執行機關參加審理。
23.對有組織犯罪分子的涉案財產怎樣處置?
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孳息、收益,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或者混合財產中的等值部分。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24.符合什么樣情形的涉案財產需要予以追繳、沒收?
(1)為支持或者資助有組織犯罪活動而提供給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
(2)有組織犯罪組織成員的家庭財產中實際用于支持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部分;
(3)利用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25.國家工作人員有哪些行為,將被全面調查?
(1)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2)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3)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4)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5)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6)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26.《反有組織犯罪法》建立了什么樣的犯罪線索辦理機制?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違法犯罪的線索,應當依法處理或者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國家工作人員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報案、控告、舉報。有關部門接到報案、控告、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27.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哪些行為?
(1)接到報案、控告、舉報不受理,發現犯罪信息、線索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或者未經批準、授權擅自處置、不移送犯罪線索、涉案材料;
(2)向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阻礙案件查處;
(3)違背事實和法律處理案件;
(4)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
(5)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28.打財斷血的措施有哪些?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辦案需要,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部分特殊財產經過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變現或者變賣。
29.有組織犯罪分子的個人財產及動向報告制度是什么?
對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個人財產及日?;顒?。報告期限不超過五年。
30.國家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提供了什么保障?
國家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質保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建立健全反有組織犯罪專業力量,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訓練,提升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能力。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將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31.對證人權益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接觸被保護人員;
(4)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5)變更被保護人員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6)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32.哪些行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33.哪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予以沒收?
(1)參加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
(2)積極參加惡勢力組織的;
(3)教唆、誘騙他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的;
(4)為有組織犯罪活動提供資金、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5)阻止他人檢舉揭發有組織犯罪、提供有組織犯罪證據,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組織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
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34.國家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反有組織犯罪法定職責有什么后果?
有關國家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組織犯罪法定職責,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組織犯罪調查取證,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濫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有關措施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5.掃黑除惡的第一責任、直接責任、行業監管責任主體是誰?
(1)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
(2)各級政法機關主要負責同志是直接負責人
(3)各級行業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行業監管責任人
36.“三書一函”指什么?
(1)監察建議書(含紀律檢查建議書);(2)司法建議書;(3)檢察建議書;(4)公安提示函。
37.防范電信詐騙“三不一要”是指什么?
(1)不輕信;(2)不透露;(3)不轉賬;(4)要及時報案
38.“平安三率”指的是什么?
(1)群眾安全感滿意率;(2)平安建設參與率;(3)平安建設知曉率
39.常見的電信詐騙手段有哪些?
(1)冒充公檢法、冒充領導、同事、朋友或公司老板、冒充軍警購買帳篷、鐵床預付定金等詐騙;
(2)補貼退稅類、網絡兼職刷信譽、小額貸款詐騙;
(3)提高信用卡額度、報碼類、發送攜帶木馬鏈接的內容短信等詐騙;
(4)聊感情、刷卡消費、“網購”等詐騙;
40.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哪些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寬嚴相濟。
41.在辦理涉黑涉惡案件時,遇有哪些情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先行出售、變現或者變賣,拍賣 所得價款由扣押、凍結機關保管,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
(1)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
(2)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
(3)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權利人申請,出售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
42.《反有組織犯罪法》對保護辦案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如何規定的?
對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執法、司法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可以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的人接觸等保護措施。對因履行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職責或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43.《反有組織犯罪法》對保護刑滿釋放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如何規定的?
有組織犯罪的罪犯刑滿釋放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幫教等必要措施,促進其順利融入社會。
44.《反有組織犯罪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配合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等工作,有何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1)為查明犯罪組織的組織結構及其組織者、領導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
(2)為查明犯罪組織實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
(3)為查處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
(4)協助追繳、沒收尚未掌握的贓款贓物的;
(5)其他為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情形。
45.對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予以懲戒?
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處分。
46.《反有組織犯罪法》中對涉案財產的處置主要包括哪些方式?
主要包括查封、扣押,查詢、凍結,先行出售、變現或者變賣、拍賣,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等方式。
47.《反有組織犯罪法》對從業禁止是如何規定的?
對有組織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并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48.《反有組織犯罪法》中規定了哪些從重處罰情節?
(1)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2)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3)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49.《反有組織犯罪法》對國家機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作為有何約束性規定?
有關國家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組織犯罪法定職責,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組織犯罪調查取證,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濫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有關措施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0.在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需要遵守有關保密的規定有哪些?
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