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提醒:10月起切勿讓自己朋友圈出現“呈堂證供”!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作為呈堂證供。”
這就是我們看港產片的時候最常聽到的一句話,現在,這話可以變成: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在網頁、朋友圈、貼吧等說的每句話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日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規定,明確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屬于電子數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該規定將從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電子數據指的是什么?怎么調取證據?我們的隱私會不會因此被侵犯?
涉及你權益,一定要好好看看!
A / 電子數據指的是什么?
什么是電子數據?根據規定,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信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以及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規定指出,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于電子數據,但如果確有必要,可參照執行。
B / 電子數據怎么調???
文件要求,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2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并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封存手機時,當采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切斷電源等措施。
根據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檢察長批準,可對電子數據進行凍結:
比如電子數據量大、無法或不便提??;
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竄改或滅失;
通過網絡應用可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等情況下。
文件還規定,調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記錄案由、對象、內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并附電子數據清單,由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蓋章,有條件的應當進行錄像,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
CFP供圖
C / 電子數據如何移送?
根據規定,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并制作備份一并移送。對凍結的電子數據,應當移送數據清單。
公安機關應將電子數據等證據一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不符合相關要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補充移送或進行補正。法院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不符合相關要求,應當通知檢察院。
文件還對移送時限作出嚴格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后3日內移送電子數據或補充有關材料。
D / 在辦案中如何審查?
作為證據的電子數據,在辦案中如何審查?文件規定,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重點看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收集、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是否附有說明,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
對于電子數據的完整,可以通過審查原始存儲介質的扣押、封存狀態,審查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與備份的電子數據進行比較等進行審查。
在具體案件中,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的同一性?規定提出,可以通過核查相關IP地址、網絡活動記錄、上網終端歸屬、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當公訴人、當事人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電子數據鑒定意見有異議時,可申請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還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拒不出庭,其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且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
E / 電子數據”做證據5問
1 電子數據為什么能“合法化”?
國家信息中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副主任王笑強告訴南都記者,2013年以前,電子數據不是合法的證據形式之一,此次出臺政策,將微博、朋友圈等電子數據納入到法定證據形式中,做出專門規范。
在載體上,電子數據與其他證據會有重合。為此,規定明確,“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證據”不屬于電子數據的范疇。
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魏曉娜解釋,其他形式的證據,如證人證言等具有更高的“門檻”,例如通過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不能成為合法的證據,但電子數據無此要求,如果將電子化口供也列入電子數據類別中,可能會造成“門檻”降低,因此這個規定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相比真假難辨的電子數據,法官是否會更傾向于相信證人的口供呢?一位地方檢察院的工作人員認為不會,認為電子數據、書證、證言等,將組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單獨一個類型的證據一般無法左右案件的審判,如果電子數據和其他證據相悖,則要看哪一類型的證據采集程序更加規范。
2 收集電子數據是否侵犯隱私?
王笑強認為,公檢法機關采集的電子數據都是和刑事案件直接相關的,有利于案件解決,不屬于侵犯隱私的范疇。
“是否侵犯個人隱私,實際上也是電子數據的合法性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證據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品新指出,目前中國還沒有出臺足夠的政策,以保證電子數據證據的合法性。公檢法機關在采集、調取電子數據的過程中,如何防止發生不規范行為,此次發布的文件尚未對此做出規定。
3 封存、凍結是什么意思?
為保證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文件對電子數據的封存、凍結做出規定。
“如果因為要采集某個網站上的數據,必須將該網站關閉,就要使用凍結的手段了”,王笑強介紹,相比封存,凍結更加靈活,比如凍結某個網站,可以通知該網站所屬的數據中心,停止該網站的運營,如果要凍結數據中心,可以通過斷開網絡來實現。
4 如何確保電子數據真實性?
王笑強表示,在審判過程中,檢方出具QQ、微信的聊天記錄時,有時會遭到當事人的否認。如何保證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將這些虛擬數據與現實銜接起來,是電子數據采集面臨的一大難題。
對此規定,他表示,可以讓鑒定人出庭作證,還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為電子數據“驗明正身”。
5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電子數據提取有何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規定只對刑事案件中的電子數據做出規范,而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還沒有出臺。劉品新告訴南都記者,刑事案件的電子數據采集,和民事案件大不相同。
刑事案件一般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公安機關采集證據,采集電子數據時,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手段,但民事案件則由原告提起訴訟,如果被告不愿意提供電子數據,原告一般不能采取強制手段。
劉品新還提到,在電子數據的采集時間上,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也有不同,刑事案件是案件發生之后采集,民事案件則一般是案件發生時采集。
來源:重慶一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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