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蓋了法院公章的A4紙 為銀行核銷不良債務提速 寫下福鼎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新注腳 這張“紙” 是福鼎近日誕生的首份 《預查廢證明》 為助推金融機構加快化解不良債務、抵御金融風險,同時有效提高金融糾紛化解處置效率,深化金融領域訴源治理,7月16日,福鼎法院發出全市首份《預查廢證明》。 一紙證明,成為金融糾紛首道“濾網” 因蘇某透支銀行貸記卡后未能按期還款,該銀行催收無果,遂向福鼎法院提起訴訟。福鼎法院在審查該案過程中,發現蘇某在福鼎法院已有其他債務涉訴,且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福鼎法院在與該銀行確認蘇某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后,向其出具《預查廢證明》。 “有了這份證明,對于一些‘呆賬’,我們就可以直接申請債權核銷,無需進入訴訟程序。后續如果有發現其他財產線索,也可以通過督促程序等方式盡快確定債權,真是為我們節省了很多時間,減輕了許多工作負擔。”該銀行負責人說。 據悉,“預查廢”制度推行后,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金融糾紛案件,銀行無需通過訴訟、執行程序即可憑借法院出具的《預查廢證明》直接向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呆賬”核銷,能夠有效減輕訴累,節約成本。同時,對批量化、類型化的金融糾紛,“預查廢”制度的引入亦可以節約司法資源,為金融糾紛的訴源治理、執源治理提供思路,切實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下一步,福鼎法院將繼續推進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協同聯動,共同推動金融糾紛高效、多元化解。 延伸閱讀 什么是“預查廢”? “預查廢”,是指立案前預先審查甄別是否屬于呆賬(廢債),具體指法院在審查涉銀行不良債務訴訟和執行立案過程中,發現涉案債務人有他案涉執因“查無財產可供執行”已作出終本裁定的,可據此出具預查廢證明,作為金融機構不良債務核銷的依據,從而避免訴訟、執行程序空轉。 “預查廢”的適用范圍 目前,福鼎法院的“預查廢”僅適用于福鼎市借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下金融借款合同和借款金額在20萬元以下信用卡糾紛以及債務人為自然人、保證人不超過2人的小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