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張海洲)在福鼎有這樣的一位母親,四年光陰,只能隔窗看望新生女兒,這是為何?
秦梅女士,今年29歲,福州人。2012年,因業務原因,她來到福鼎,與前夫陳長升相識、相戀,一年后倆人結婚并誕下一女兒?;楹?夫妻倆在福鼎做起了電子商務。“結婚后的頭兩年,我和他偶爾會有口角,生活、工作中總是會有分歧,他一門心思撲在工作上,我既要帶孩子又要幫他打理業務,工作若不順,他就連續幾天不回家,完全不在乎我的感受。”秦梅說,前夫除了工作時間外,其余時間基本都在和朋友喝酒打牌,她為了幫他分擔生意上的事,也沒有精力再繼續照顧孩子。孩子2歲不到就交給了公公和婆婆代為照顧,自己則回福州拓展業務,很少有機會回福鼎看看女兒。
就在2014年,秦梅發現前夫出軌,雙方發生劇烈爭吵,最終通過法院協議離婚,由于秦梅從小是孤兒,雖自身通過努力后經濟條件優越,但女兒最終判給了前夫撫養,秦梅黯然離開福鼎,回到福州。
離婚后,秦梅多次向前夫提出與女兒見面,可每次,對方不是拒絕,就是將孩子抱往3樓隔窗相望,數年時間,秦梅只見過女兒4面,還是隔著窗戶的,秦梅甚至懷疑,前夫的家人在向女兒灌輸一些對其不好的言語,歪曲自己在女兒心中的形象。“我曾和前夫說過,再故意不讓我接觸女兒,就上法院告他。前夫家人知道后威脅我,如果我告上法院,就帶著女兒遠走他鄉,永遠不讓我見女兒,我真的不知道該怎么辦。”
4月17日下午,秦梅在記者及數位福鼎熱心網友的陪同下,咨詢了相關律師事務所律師。據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斌介紹,秦女士離婚后在法律上享有“探視權”,夫妻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秦女士作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女兒的權利,并承擔撫養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針對秦梅的遭遇,陳律師認為,雙方父母為探視權紛爭不斷,孩子受到的傷害是最大的,孩子已沒有完整的家,不僅無法享受同齡人應有的祥和親情,還卷入奪子紛爭中。陳律師希望,秦梅、前夫陳長升及前夫的家人,理性對待探望權利,父母與下一代的親情血濃于水,是無法割舍的。
通過秦梅女士及其朋友,在與前夫及其家人的不斷交涉后,18日下午4點32分,在福鼎電影院門口,秦梅見到了4年來只能隔窗相望的女兒。事后,陳長升和秦女士達成了共識,針對撫養費、探視權等問題一律以孩子的健康成長為基礎,最大限度的降低由于離婚給孩子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