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確認合同無效民事糾紛案,依法判決勞務派遣工人返還被派遣單位工傷賠償款。
2013年2月20日,原告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與溫州市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列管保安人員合同書》,合同約定由溫州市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向原告派遣四名保安。同年5月,被告龍某受溫州市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指派到原告處從事保安工作。同年10月2日,被告龍某與案外人陳小某、黃某、陳大某因瑣事發生爭吵,被告龍某在被追逐過程中翻跳鐵柵欄致雙腳根骨粉碎骨折。住院治療后,經鑒定為輕傷,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于2013年11月28日獲得賠償款150000元(其中60000元為住院期間治療費)。2014年1月13日,寧德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決定不予受理被告龍某的工傷認定申請。2014年2月14日,被告以在上班期間被人毆打致傷為由,向原告提出索賠100000元工傷賠償款未果,遂爬上原告公司30米高塔架上,聲稱原告如若不匯款100000元到被告賬戶上,被告將從高塔架上跳下自殺。原告為了平息事態,將100000元匯到被告賬戶,被告龍某才從高塔架上下來。隨后,福鼎市公安局秦嶼邊防派出所將被告賬戶凍結,并告知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4年6月13日,被告龍某向福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同年9月1日,
福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鼎勞仲裁【2014】28號仲裁裁決書,認定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系案外人溫州市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派遣的保安,在勞動人事部門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以跳高塔自殺的要挾方式脅迫原告,在原告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口頭“工傷”賠償合同,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原告有權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被告應將該款返還給原告,承擔還款的民事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匯給被告的工傷賠償款100000元的民事行為,同時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給原告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