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男子從酒樓頂樓攀爬至隔壁房屋行竊傷人案,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2013年2月17日14時許,被告人陳某在福鼎市前岐鎮福盛路某號的一酒樓用餐后,從該酒樓頂層陽臺攀爬進入福盛路某號被害人鄧某娟家中,趁無人之機,盜走被害人鄧某娟放置在三樓后間床頭柜上錢包內的現金人民幣5720元,當其離開該房間時被被害人鄧某娟發現,其遂沿樓梯往下逃竄至一樓大廳處被鄧某娟的家屬莊小某、莊大某等人攔截,后被迫歸還所盜現金。被告人陳某為掙脫莊小某等人控制,從酒樓后門拾取一把鐵鉗對莊小某頭部進行擊打,莊小某等人因害怕而返回屋內躲避。隨后,被告人陳某又持掃把棒將毗鄰房屋房門的玻璃砸壞并逃離現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達人民幣5720元,在被被害人發現后為逃離現場抗拒抓捕,當場使用器械毆打被害人及其親屬,其行為已由盜竊犯罪轉化為搶劫犯罪,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搶劫罪,據此,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