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車輛碰撞并輾死路人的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4年12月2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閩J26276號中型廂式貨車,從福鼎市太姥山鎮文渡工業區開往店下鎮區方向,行經店下鎮嵐亭村某路段時,在與對向來車相會時,因其所駕駛車輛不符合技術標準且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碰撞并輾壓路面行人陳某,造成車輛損壞及陳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張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張某主動報警并留待現場接受處理,事后積極與被害人陳某的近親屬達成并實際履行了賠償經濟損失550000元的協議,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在未確保安全通行的情況下,發生碰撞行人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結合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其居所地社區同意給予社區矯正的意見,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