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貨車失控致五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8時48分許,被告人宋某駕駛制動系統不符合技術規范的豫P6C514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從廣東省開往上海市,行經沈海高速B道1928KM+400M處時,遇該路段因先前發生事故致右側車道和應急車道被封閉形成的布控區,被告人見狀采取制動措施,但貨車失控駛入布控區,先后碰撞停在現場正在搶險作業的閩J17231號重型專項作業吊車、WJ閩6740X號消防車、閩J12039號重型專項作業車,并刮擦前方在快車道上行駛的粵BU5880號重型廂式貨車,造成豫P6C514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室乘員張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被告人宋某本人重型開放性顱腦外傷、在現場指揮吊車作業的路政員顏某受傷、五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福建正信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張某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全身多發骨折、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經福建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寧德高速公路支隊二大隊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宋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駕駛不符合技術規范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發生致一人死亡、多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結合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其居所地社區矯正機構同意給予社區矯正的意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