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駕駛貨車進入居民區未低速行駛碾死路人的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14年5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駕駛某號自卸低速貨車,從福鼎市前岐鎮政府向前岐鎮照蘭村方向行駛,行經前岐鎮鹿翔小區34號門前路段時,未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撞到并碾壓路面行人何某,致其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陳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不負本起事故責任。案發后,被告人陳某留在事故現場等候交警處理,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850000元并取得了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進入居住區未低速行駛、避讓行人,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被告人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