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引賊入室”的盜竊案,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同時責令被告人梁某賠償被害人高某經濟損失26168元。
2014年9月6日晚,被告人梁某趁借住被害人高某位于福鼎市山前街道某小區房屋四樓后間之機,在被害人高某不注意之機,將高某夾藏在該房間床頭柜旁棉被內的男式黃金項鏈一條、女式黃金項鏈一條、女式黃金手鐲一個、男式黃金戒一枚、女式黃金戒指二枚及鑲有三粒黃金小珠子的紅線戒指一枚盜走。次日,被告人梁某借口離開被害人高某的住所,先后將盜得的黃金首飾分別銷贓往浙江省衢州市、溫州市等地的金店。經福鼎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被盜黃金首飾價值共計人民幣2616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6168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