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對其中兩名在校大學生被告人梁某、高某免于刑事處罰。
被告人高某、梁某在暑假期間,幫助朋友王某處理與李某的糾紛。在陪同王某與李某理論過程中,雙方因言語不和相互推搡。爾后,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共同對被害人李某進行毆打。其中,被告人王某的毆打行為導致李某輕傷的主要原因。案發后,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均主動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李某經濟損失,被害人李某對三被告人予以諒解。在審理過程中,經福鼎市司法局審前社會調查評估,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罪名均成立。案發后,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且三被告人與被害人已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亦可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梁某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情節較輕。綜合犯罪的起因、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危害結果間的因果聯系、悔罪表現,決定對被告人王某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高某、梁某予以免予刑事處罰。
承辦法官發現被告人梁某、高某均剛剛收到大學錄取通知書,在案件審理期間二人均已在校就讀,若判處刑罰可能導致不能繼續上大學的后果,法官通過走訪并了解被告人梁某、高某的平時表現,并結合二被告人在案件中的犯罪情節及量刑情節等作出上述判決,以提供兩人繼續完成學業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