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母親將女兒戶口遷出,父親怒不支付撫養費糾紛案。
1995年4月5日,原告林某、被告李某生育長女李大某,2006年7月10日生育次女李小某,2012年9月19日經福鼎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長女李大某、次女李小某由原告林某撫養,被告李某每月25號支付二個女兒子女撫養費人民幣2000元。離婚后,原告林某、被告李某按離婚協議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現長女李大某已年滿十八周歲,被告李某自2014年7月25日起以原告林某擅自將女兒戶口遷出其戶籍地為由未支付次女李小某的子女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林某與被告李某在離婚時對婚生女兒的監護權及撫養費的約定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且被告作為未撫養子女的一方,應按婚姻法規定負擔子女撫養費。被告李某以原告林某將女兒戶口遷出其戶籍地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不符合法律規定,對其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據此,判決如下:一、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給原告林某次女李小某子女撫養費人民幣5000元;二、被告李某于2014年12月25日起每月支付給原告林某次女李小某子女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直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止;三、駁回原告林某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