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男子與寺廟土地租賃糾紛案。
2004年2月10日,原告福鼎某寺與被告陳某經協商書面簽訂一份《租賃山坡地合約》,約定由原告某寺經營使用管理的坐落于前岐鎮大瀾頭張厝后門右邊一片山坡地的其中用于栽種17棵楊梅樹的土地租賃給被告陳某,租賃時間定10年,即從2004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十年租金合計人民幣300元。該合同尾部由雙方及見證人計十幾人簽名捺印。合同簽訂后,原告某寺依約交付該租賃地給被告陳某使用,被告陳某亦繳付了300元租金并在該土地上經營楊梅樹。2014年2月租賃期屆滿后,被告陳某并不按照合同約定退還租賃地及17株楊梅樹,相反繼續占用該土地并栽植柚子苗十來株,原告某寺向被告陳某主張返還該租賃地及17株楊梅樹未果,且經有關部門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某寺遂訴至福鼎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原告福鼎某寺與被告陳某于2004年2月10日簽訂的《租賃山坡地合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是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前提下簽訂的,屬合法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應依照合同約定各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被告在租賃合同期滿后,拒不返還租賃土地,其行為已屬嚴重違約,故原告某寺請求被告陳某返還租賃地及該土地上17棵楊梅樹,合法有據,應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騰退返還原告某寺坐落于前岐鎮大瀾頭張厝后門山地右邊山坡地塊土地使用權及返還該租賃地上17株楊梅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