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信用卡詐騙案。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翁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2014年2月13日18時45分許,被告人翁某在福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龍安信用社自動柜員機(ATM機)上發現被害人謝某的銀行儲蓄卡遺留在機內未退出,且本機處于可取款狀態,遂分兩次取走被害人謝某在該銀行儲蓄卡內的現金,共計人民幣5000元。案發后,被告人翁某于2014年3月3日退還被害人謝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同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經溫州天正司法鑒定所法醫學精神病鑒定,被告人案發期間患輕度精神發育遲滯,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另查明,在審理過程中,經福鼎市司法局社區矯正機構審前社會調查評估,被告人翁某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銀行儲蓄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某犯罪時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刑事責任,但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主動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亦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并參考其所在社區的評估意見,符合適用緩刑條件,決定對其宣告緩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