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3年10月2日0時10分許,被告人陳某酒后與同事回福鼎市文渡工業園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因進出公司大門一事,與值班室保安章某發生口角,后被告人陳某與黃某、陳某某(均另案處理)對章某實施毆打。而后,章某乘機跑出公司大門,沿公司圍墻外側逃避,被告人陳某等人見狀追逐其后,章某情急之下翻躍公司圍墻鐵柵欄跳入,造成雙側跟骨粉碎性骨折,左外踝撕脫性骨折,左側距骨上緣骨折,第1、2、3腰椎左側橫突骨折。經福鼎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章某的損傷為輕傷。
案發后,被告人陳某與黃某某、陳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共同賠償被害人章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后續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0000元,取得被害人章某諒解。經社會調查評估,被告人陳某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陳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經社會調查評估符合社區矯正條件,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