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因朋友與人發生口角而砸傷他人的案件,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2014年6月11日23時許,被告人林某在福鼎市太姥山鎮東埕村公路旁某燒烤吧喝酒,期間因其朋友朱某與被害人葉某發生口角,被告人林某遂持啤酒瓶砸傷被害人葉某頭部,致葉某左眉弓內側上方皮膚軟組織裂傷、皮膚軟組織挫傷,額骨線性骨折。經福鼎市公安局法醫學傷情鑒定,被害人葉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本案罪行,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林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