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市法院采用遠程視頻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案件并當庭宣判,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我有期徒刑一年。該案系寧德市首起涉疫情刑事案件,從受理到審結僅用2天。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黃某我使用拉電網電擊的方法在店下鎮溪巖村貢洋自然村農田間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期間共捕獲兩只野豬。其中一只野豬被黃某我屠宰后運輸至龍安橋頭出售,另一只野豬因電擊后未死被黃某我馴養在自家的養殖場內。2020年2月7日,黃某我準備出售另一只野豬時被市公安局抓獲。經鑒定,被告人黃某我獵捕的野生動物野豬,屬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根據《福鼎市政府關于發布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獵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的規定,2017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1日福鼎市全境禁止獵捕野生動物。被告人黃某我曾于2015年12月因犯非法狩獵罪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福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我違反禁獵法規,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工具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法院 潘其雄 蔡榮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