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林小玲 陳寧寧)妻子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近日,市法院審結一起涉及夫妻債務糾紛的民間借貸案件,判決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夫妻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
被告陳某與王某系合法夫妻關系。2014年至2015年間,被告陳某先后兩次向原告鄧某借款50000元,合計100000元,并分別出具借條。2017年間,經鄧某催討,陳某僅償還了2000元,余款拖欠至今。故鄧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與王某共同償還借款。
經審理,承辦法官發現原告提供的借條上僅有被告陳某的簽名,其丈夫王某未簽名,即僅以妻子一方名義舉債,但被告王某承認該筆借款用于家庭生產經營,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是一種事后追認行為,是對該借款屬夫妻共同借款的追認,故法官依法認定本案借款為夫妻共同之債,應當由被告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