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 趙學捷)“我想通了,我會努力把這筆錢還上……”近日,身在市拘留所的陳某海終于向執行法官們“妥協”,同意履行還款義務。
陳某海曾涉及一起與福建福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根據市法院在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裁定,他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福建福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68486.33元及逾期利息、原告律師費。同樣作為被告的周某琴、林某井、王某明也應依法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陳某海遲遲不履行生效判決的還款義務,福建福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遂于2018年2月26日向福鼎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立案后,市法院經多方查找,最終將隱匿的陳某海司法拘留。慮及涉案標的不大,當事人尚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該院執行法官趙學捷便當即聯系當地拘留所開展說服教育。隨后一場“拘留所里的調解”終因被執行人陳某海與申請執行人達成還款協議并當即還款3萬余元而畫上了休止符。
據悉,早在2017年7月,該院便與市公安局聯合下文《關于開展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實施方案》,建立與拘留所之間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在拘留所這一“助攻”的聯動作用下,該院在拘留所成立調解室,最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糾紛,以確保司法拘留措施和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