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林月珠 劉常娟)近日,市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雇主雇傭他人為自家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吊籃,造成雇工在作業時墜落摔傷。綜合本案事故的起因及經過,法院酌定雇主何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董某各項經濟損失近14萬元。
2016年12月,第三人吳某承接被告何某的房屋進行裝修。次日,吳某找來原告董某一起為何某的房屋進行裝修。不料在兩人裝修作業過程中,明知作業的吊籃存在安全隱患,仍舊使用了何某安裝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吊籃,使用時因吊籃滑落,兩人從五樓墜落摔傷。隨后董某先后被送往多家醫院進行救治,經診斷董某身體多處部位骨折、脫位。后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董某被評為一處八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2017年7月,董某將何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就本案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作出認定,吳某與何某之間符合承攬合同關系,何某作為定作人,亦即案涉房屋的業主,在施工現場安裝了不符合安全規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吊籃,且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經盡到了必要的提示及安全防范注意義務,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對本案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理: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提供勞務者因勞務活動而受到傷害,在提供勞務者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本案中,法院合議庭在確認無爭議事實后,將被告方是否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方,在其無法舉證證明就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情況下對提供勞務者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提醒情況下,由其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由此,只有把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同最大限度保護提供勞務者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相結合,才能有效平衡雙方的利益關系,保證裁判結果實質意義上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