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章小慧)20歲小伙自認為在借用自行車中,車主態度不佳,而糾集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顏某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7年8月2日晚,被告人顏某金在家中與盧某、謝某、張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處理)飲酒后,無故認為當天中午其向被害人吳某(未成年人)借用自行車時吳某態度不好。于是,顏某金要求盧某將被害人吳某約至福鼎市管陽鎮某村大榕樹下。隨后,顏某金、盧某、謝某、張某四人共同對吳某拳打腳踢,造成吳某兩顆牙齒脫落、缺失,右小腿皮膚軟組織挫傷,右脛、腓骨骨折。經鑒定,吳某傷情屬于輕傷一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顏某金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因日常生活瑣事借故生非,糾集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綜合犯罪情節及坦白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