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原本只是他人的私人恩怨,男子卻因個人義氣而“任性”持刀傷人,最終演變成一場聚眾斗毆。日前,福鼎法院審結被告人張某鵬聚眾斗毆一案,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2017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張某鵬在入住福鼎市某賓館期間,接到朋友的一個電話,得知朋友“阿虎”意圖結伙報復他人,便叫上同住的林某、莊某二人攜帶藏放在賓館內的一袋砍刀加入報復“行動”中。隨后,一輛越野車載著張某鵬等人在福鼎市區內兜行幾圈后便與“阿虎”等人乘坐的兩輛車匯合。凌晨近3點,被告人張某鵬一方人員在福鼎市桐城街道某處發現目標人員所乘坐的轎車,便駕車直撞該車,繼而追逐轎車至某處民房前。被逼到“死角”的梁某隨即棄車逃跑,后在逃跑過程中摔倒被張某鵬等人帶到福鼎市某燒烤店與“阿虎”匯合。期間,張某鵬和“阿虎”等人多次對梁某實施毆打,造成梁某身體多處軟組織裂傷、皮膚表皮脫落。經鑒定,被害人梁某的傷情屬輕微傷,被砸壞的轎車損壞部分市場價格為5834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鵬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為替同伙實施報復,先與同伙多人相聚集,后攜帶現場分發的砍刀、口罩,并共同乘車在福鼎市市區搜尋報復對象,又與同伙共同持刀追逐對方人員、打砸對方人員車輛,造成一人輕微傷及財物損毀價值達5834元,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但考慮其系受糾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并結合其坦白及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