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兩年時間,男子趁無人在家之機,接連撬開12戶門窗,盜走被害人財物共計10余萬元,最終因犯罪而伏法獲刑。日前,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唐某華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0元。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唐某華溜達至太姥山鎮某村民房時,見該民房一樓后間窗戶未關,便順著窗臺進入屋內,盜走被害人放置在衣柜內的5500元現金及一枚金戒指。一年后,唐某華便轉變盜竊方式,變“漏網之魚”為“單刀直入”,采取撬開門窗、損壞門栓及搭竹梯等方式,進入屋內進行盜竊,作案地點遍布店下鎮、白琳鎮和磻溪鎮等五個鄉鎮,被盜物品從一袋茶葉、一包香煙發展到黃金項鏈、現金。經審理查明,唐某華共實施盜竊12起,盜得各項財物共計13多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且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并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