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潘其雄)在申請執行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將公司可變買資產用于償還其他欠款,因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義務,為此付出了沉重法律的代價。日前,福鼎法院審結福鼎市昆華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執行判決案,依法判處福鼎市昆華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罰金10萬元,單位法定代表人蔡某祿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4年間,被告人蔡某祿作為昆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公司經營期間與張某、李某發生借貸糾紛。福鼎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昆華公司償還張某加工費29.2468萬元、償還李某貨款138.5802萬元。作為訴訟代表人的蔡某祿提出上訴,寧德中院維持原判。2015年2月和4月間,因被告人蔡某祿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張某、李某分別向福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福鼎法院遂向昆華公司送達執行通知、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同年7月、11月間,被告人蔡某祿代表昆華公司與張某、李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昆華公司及被告人蔡某祿均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
2016年2月27日晚,在張某、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人蔡某祿與昆華公司另一股東通知化油器配件供應商林某、劉某等人到昆華公司協商償還欠款事宜。在協商時,被告人蔡某祿認為昆華公司結欠外債已達1700萬,便提出將公司內所有生產設備、產品等可變賣的資產交由化油器配件供應商變賣,用以償還部分欠款。當晚,林某、劉某等人就將昆華公司的生產設備搬離至他處,隨后又陸續變賣用于抵償欠款,致使其欠張某、李某的款項無法執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昆華公司作為負有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期間,私自轉移財產給他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屬有能力執行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蔡某祿作為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策劃、參與轉移財產的犯罪活動,其行為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