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現判決如下……”隨著一聲法槌落下,一起發生在22年前的搶劫案終于審理結案。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蘭某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1995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蘭某尺與同案犯蘭某水、蘭某勤、鐘某弟、蘭某奎、雷某新、蘭某標(均已判決)在福鼎市佳陽鄉與浙江省蒼南縣交界處的公路上,眼見不遠處停著一輛運鹽的貨車,便起了搶劫的念頭。七人經預謀后,攜帶菜刀、木棍等工具對貨車上的陳某、趙某等5人實施搶劫,期間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毆打,最終將搜身所得的910元現金搶走并瓜分。據蘭某尺交代,在分得130元的贓款后,他便與其他6人分道揚鑣。當得知同伙中有人已被公安機關抓獲時,蘭某尺因一時害怕便出逃外省。
1996年7月5日,被告人蘭某尺因涉嫌搶劫罪被福鼎市檢察院批準逮捕。22年來,蘭某尺一直以李某同的虛假身份隱匿在河北省某縣城內。直到2017年8月14日,蘭某尺終于在該縣城內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蘭某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持械采取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遂依法按照當時的法律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