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章小慧)無視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日前,市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高世文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高世文及妻子朱水仙與債權人呂某、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市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高世文及朱水仙于2016年3月8日前一次性償還呂某、陳某的借款及利息共計216萬元,若未按期還款則呂某、陳某對高世文及朱水仙共有的福鼎市桐城街道??诼返姆慨a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因被告人高世文與朱水仙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呂某、陳某便于2016年3月8日向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受理該案件后,依法裁定查封、拍賣被告人高世文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诼返姆慨a,并責令被告人高世文于2016年6月15日前清空并搬出上述房屋。但是高世文拒不遷出該房屋,致使法院生效的裁定無法執行。2017年6月20日,因被告人高世文涉嫌拒不執行裁定罪,市法院將本案移送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案發后,被告人高世文已遷出該房屋,并主動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高世文作為負有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已裁定查封并責令搬出的房屋拒不遷出,致使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據了解,今年來,市法院加大對抗拒執行行為的懲治力度,已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行為案件21件31人,已判決2件2人,有效形成治理老賴的高壓態勢,助力不能賴、不敢賴、不想賴的誠信福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