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丁麗雪 戴傳保)眾所周知,海上交通同樣存在一定的風險。市法院受理了一起重大海上交通肇事案件。
市檢察院指控,2016年9月29日傍晚時分,被告人王某康無證駕駛貨輪,途經我市龍安附近水域,碰撞寧波某航通有限公司所屬的錨泊工程船,造成該船只沉沒,致使該船上7名船員落水后死亡。但在發生碰撞后,王某康徑直駕駛船舶離開現場,當行駛至蓮花嶼下游水域后,收到甚高頻無線電話通報疑似發生船舶碰撞,于是便返回事發水域。由于該貨輪救生小船故障無法參與救援,被告人王某康在未報警和向當地海事部門報告的情況下,又繼續將貨輪駛往我市沙埕港錨泊。
經寧德市海事局認定,王某康所駕駛的貨輪負事故主要責任,沉沒船只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貨輪輪值班水手王某康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沉沒船只輪值班水手王某榮是事故的次要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