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通訊員 劉常娟 許嘉)一男子原本想著架設電網防止野豬破壞自家田地,不料將途經路人電死。近日,市法院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2016年4月份,被告人張某益在在管陽鎮某山開荒種植了地瓜和太子參,為防止野豬“搞破壞”,張某益買來了升壓器、鐵絲等設備,私自將升壓器放置在家中連接電箱,從升壓器處拉鐵絲至其種植地,在種植地四周架設離地面高20余厘米的鐵絲電網用于電野豬,并在路邊設立了警示牌,通電時間為每天18時許至凌晨4時許。
幾個月過去了,私設的電網從未出過事,但就在2017年1月21某日22時許,被害人朱某和朋友在上山打獵途中,路經被告人張某益私設電網的種植地,朱某在觸碰電網后便受傷倒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后張某益向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罪行,且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32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益故意私設電網,并接通高壓電,其行為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且致一人死亡,最終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出如上判決。
“私設電網本就屬于違法行為,本案中張某益雖在電網附近設置警示牌告知附近居民其架設電網事宜,說明已經意識到其行為可能產生危害后果。但就是因為存在僥幸心理,才導致悲劇的發生,所以也希望群眾提高謹慎意識、知法明理,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上保險。”承辦法官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