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陳裕云)近日,市法院審結一起慣犯盜竊案件,依法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壽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據悉,被告人劉某壽曾5次因犯盜竊罪分別入獄,2016年12月剛刑滿釋放,但隨后不久便“重操舊業”。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某日14時許,被告人劉某壽攜帶作案工具螺絲刀及棉織手套,從市區搭乘出租車至山前街道蘭某村,在該村內連續潛入7戶村民的住宅,搜翻儲物柜、撬挖保險柜,意圖盜取財物,后被村民發現并抓獲。另查明,被告人劉某壽還曾因盜竊于2010年12月被寧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實施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結合其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劉某壽屢屢因盜竊被判罰,出獄后仍惡習不改,依法應受到法律制裁?,F實中,還有很多“劉某壽們”,屢次入獄仍惡習難改。針對此類人員,在刑罰執行完畢后,相應的幫教措施和制度是否能夠一并跟進,讓其適應獄外的社會生活,不再犯罪,更好的服務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