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福鼎法院前岐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雙方當事人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當庭達成調解協議,握手言和。
原告林某某系一位60多歲的農民工,2014-2015年間,被告某帶業公司將廠房建設工程的木工項目部分交由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該公司尚有4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給原告,一直拖欠了兩年多。經原告多番催討,被告僅于2016年10月份支付了6000元,余欠工程款34000元仍拖欠至今,遂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余欠的工程款340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了解到被告企業已是多個在本院審理或執行階段案件的被告或被執行人、還款能力差,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并從保護農民工弱勢群體角度出發,對被告企業耐心地釋法說理,建議其盡快籌集資金,優先償還農民工工程款,同時也做好原告林某某的開導工作,希望其能給被告企業再寬限些時間,分期清償欠其的工程款。
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被告企業同意在今年端午節前還14000元,剩余款項在10月底前一次性清償。(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