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王懷志 夏金蓮)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向河流排放重金屬超標的廢水,這些行為都有可能觸犯刑法。近日,福鼎市法院審結一起污染環境案,依法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李明(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0元。
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間,被告人李明在未取得環保部門的審批、無污水處理設備的情況下,伙同兩人(均另案處理)租用我市某鎮一塊空地搭蓋簡易廠棚,承攬化油器鈍化訂單業務,并將加工后產生的廢水直接由排水溝排放至加工點后方空地。
2015年4月的一天,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對該加工點排污口的廢水進行采樣。經檢測,被告人李明經營的鈍化加工點廢水排放口排放的廢水中六價鉻濃度為232mg/L、總鋅濃度為169.5mg/L、PH值為3.16,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所規定的1159倍、112倍和PH6-9限值;該加工點外小溝排放的廢水中六價鉻濃度為38.4mg/L、總鋅濃度為20.1mg/L,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所規定的191倍、12.4倍。市環保局將上述監測報告的監測數據呈報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該廳予以認可。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明違反國家規定,設置鈍化加工點,并將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產生的重金屬超標的廢水直接排放到加工點后面的空地上,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明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可予以從輕處罰,故因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