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一審判決福建某革業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唐珍洪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62260元及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1000元。
判決生效后,該公司拒絕履行給付義務。2016年11月10日,唐珍洪向福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同日立案執行,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送達了相關材料文書,并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由于被執行人從事商業活動,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對其生產造成了極大不便。同時,執行法官多次到該公司,對公司負責人耐心進行釋法說理。2017年1月24日,被執行人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
(通訊員:游紹平、劉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