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對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羅某某在福鼎市山前街道福臨路120號便利店,與前夫陳某因感情問題發生糾紛,陳某將羅某某推離,羅某某從身后拿出事先購買用于自殘的水果刀將陳某的右腋下及身體多處部位捅傷,后羅某某用該水果刀捅刺自己胸腹部自殘。經鑒定,被害人陳某損傷為輕傷二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該案因感情糾紛引發的,決定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珍愛生命,遇事要理性和平解決,切莫因一時沖動給自己和他人造成傷害。
(通訊員:福鼎法院 周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