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有些人把火花演出了一場“火災”。近日,福鼎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謝某某、許某偉、張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到十一個月不等。
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許某偉乘坐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的摩托車,途徑山前街道某食品店門口,碰撞被害人許某某駕駛的轎車,導致兩名被告摔倒在地,雙方繼而發生爭執。期間,被害人許某某電話召集蘇某某,被告人許某偉電話召集鄭某某,后被告人張某某離開現場。不久,鄭某某與被告人謝某某等人到達現場,被告人許某偉隨即先后與被害人許某某、蘇某某進行打斗,在打斗過程中蘇某某將許某偉刺傷而逃離現場。后被告人謝某某,許某偉等人追趕蘇某某未果,返回現場與之后趕至的被告人張某某共同對被害人許某某進行毆打。其中被告人謝某某用拳重擊、用腳猛踹許某某,被告人許某偉進行勸解。經鑒定,被害人許某某傷情為輕傷二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許某偉、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等因素,福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福鼎法院:楊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