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通訊員 朱健忠 陳君)近日,福鼎法院陸續受理原告林某某等80余人訴福鼎市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系列案。立案后,福鼎法院承辦法官深入調查了解案情,發現因“甲公司”拖延支付施工方的費用,導致施工方在交齊相關驗收材料時不予配合,從而未能及時辦理房屋的產權證書,損害業主的合法權益;而“甲公司”無法支付施工方費用的原因之一在于部分業主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查清案情后,承辦法官分別對施工方、開發商、未支付款項的購房者予以釋法說理,后三方達成訴前調解:購房者將尚未支付的款項支付于施工方,施工方則積極協助開發商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據悉,購房者已將全部款項支付完畢,開發商已辦理并發放房屋產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