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依法以購買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謝某福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1997年11月間,被告人謝某福在其家中向潘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刑)二人購買偽造的上海版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本(25份),二十余天后,被告人謝某福在福州付給二人20000元。1998年6月間,被告人從潘某某處購買偽造的福建版增值稅專用發票32份,后付給潘某某6000元及西門子手機一部(折價1200元)。另查明,被告人案發后畏罪潛逃,于2011年10月7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經社會調查評估,被告人謝某福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福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7份,其行為已構成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對該指控罪名成立。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結合社區評估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福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依法宣告緩刑。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