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沖動惹是生非,阻撓民警執法,福鼎一男子最終為自己的荒唐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近日,福鼎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男子酒后妨害警察執行公務案件,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22時許,福鼎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群眾電話報警稱,被告人夏某某酒后在福鼎市桐山街道某酒坊內毆打他人。隨后,福鼎市公安局指令桐山派出所民警4人出警至該酒坊處理糾紛。期間,在到場民警表明身份后,被告人夏某某仍不聽勸解,拒不配合民警執行公務,并借酒勁辱罵、踢打出警人員,造成二名民警受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夏某某對民警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刑法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予以從重處罰;但鑒于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主動賠償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章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