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撤銷緩刑案,裁定撤銷該院對范某鐘緩刑四年的執行部分,對其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9月,福鼎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范某鐘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壽寧縣司法局于2016年5月書面建議該院撤銷對范某鐘的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范某鐘伙同他人在壽寧縣鰲陽鎮某村的一個賓館內吸毒,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檢測,范某鐘的尿液在顯示冰毒對應區內檢測結果呈陽性,遂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7日至23日,范某鐘未經準許擅自離開居住地,定位手機不開機造成定位失效、通信中斷,未按規定時間報告、違反規定外出,被壽寧縣司法局警告處分一次。2016年5月3日,范某鐘伙同他人在壽寧縣鰲陽鎮某賓館內吸毒,后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檢測,其尿液結果呈陽性,遂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三日。
法院認為,范某鐘在緩刑考驗期間,違反行政法規,吸食毒品二次,其行為符合《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其它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規定,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通訊員:許嘉、陳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