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2014年5月7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朱某、董某等人在福鼎市某KTV消費娛樂。離開該KTV時,同案犯蔣某在該KTV門口與被害人李某發生口角,后被害人李某用手揪住蔣某的頭發,將其按在地上,并用膝蓋頂蔣某腹部。被告人朱某、董某等人見狀,從該KTV側門趕過來并伙同同案犯汪某、蔣某、汪某念(已判刑)共同追打被害人李某。期間,同案犯汪某持刀朝被害人李某身體及手部連砍數刀,被告人朱某、董某對被害人李某拳打腳踢,致其左背部單條裂創13CM伴左側血氣胸,左手多處裂創累計20CM,伴血管、神經、肌腱斷裂及左拇指近節指骨近端、第一掌骨遠端開放骨折,左手功能喪失累計超過一手功能的36%。經鑒定,李某的傷情屬重傷二級(七級傷殘)。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董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董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被害人李某對本案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可酌情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案發后的悔罪表現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遇事要冷靜處理,不要頭腦一熱,拳頭就上;不要酒后喪失理智,無故滋事。
通訊員:福鼎法院 陳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