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互相讓一讓的小事,現在卻釀成這樣的后果,我真是太沖動了。”追悔莫及的朱某、陳某賢站在福鼎法院的法庭上,為自己的一時沖動埋單,兩人依法被福鼎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有期徒刑九個月。
2014年6月10日23時許,朱某、陳某賢與陳某弟(已判決)等人在福鼎市點頭鎮某KTV喝酒娛樂,期間陳某弟送一位朋友先行離開。陳某弟駕車行駛至點頭鎮某路段時,與鄭某因讓路一事發生口角并引發肢體沖突,遂電話召集朱某、陳某賢等人前來幫忙。經陳某弟指認,朱某、陳某賢等人用拳腳對鄭某進行毆打,致其左第10肋骨骨折,左肺挫裂傷,左液氣胸,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鑒定,鄭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陳某賢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陳某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但其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同案犯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亦可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陳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