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利益一直是很多人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主要原因。法官提醒,市民發現非法狩獵、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可以向公安局舉報。近日,福鼎法院生態審判庭公開宣判一起非法狩獵、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罰金3000元。
2013年至2014年12月間,被告人黃某為牟利,在福鼎市店下鎮某村其責任田附近私設電網,先后非法獵捕野生蛇類、赤麂、豪豬、野豬、黃鼬等福建省省級保護野生動物123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獐1只、蒼鷹1只。上述捕獲的野生動物,除3只尖吻腹蛇、1只豪豬外,均被黃某宰殺后儲存在家中五個冰柜內。2014年12月30日,經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在被告人黃某住所五個冰柜內查獲上述野生動物死體凍品及活體3只尖吻腹蛇、1只豪豬和1套電網裝置,并將扣押的動物活體和死體分別作放生、焚燒深埋處理。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黃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狩獵規定,在野外架設電網獵捕野生動物。野外架設電網系非人為直接操作裝置,對公共安具有一定危害性,屬禁用的狩獵方法。被告人黃某野外架設電網獵捕各類野生動物123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黃某還野外架設電網或塑料網具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2只,并予以宰殺,其行為又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黃某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應予以數罪并罰。被告人黃亦我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應予以從輕處罰。故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夏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