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朋友相聚本是件開心的事,消費后卻因價格問題而與收銀員發生口角繼而隨意打砸店內物品,最終三人均獲刑。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判處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拘役五個月、六個月。
2015年4月27日22時25分許,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在被害人陳某、卓某開設在福鼎市硤門鄉某音樂酒吧消費后,被告人王某甲因認為消費價格太高而與收銀員樊某發生口角并對酒吧吧臺及包廂內的物品進行打砸。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見狀亦參與打砸,其中被告人王某乙踹踢打砸酒吧玻璃大門及扔砸盤碟,被告人王某丙拿玻璃杯砸吧臺的貨架。三被告人的打砸行為,共損毀聯想C240一體機一臺、廣州博銳F190W點歌系統觸摸屏一套、金蟾裝飾品一座、青島啤酒三箱及杯子、碗碟等物品。經鑒定,被損毀物品價值為人民幣4296元。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分別于2015年6月2日、6月26日、7月2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并共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935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結伙在公共場所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
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案發后均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意見,法院予以采納,但鑒于本案犯罪性質及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節較重,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王某甲辯護人提出緩刑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根據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節、作用地位,法院區別予以量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陳可希)